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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以宣布个人破产吗(中国能个人破产吗)

日期:2023-08-29类型:工商银行

  王欣新:倒闭法的修订应引入个人性倒闭体制

  中国商业周刊记者:周群峰

  发于2023.8.28总第1106期《中国商业周刊》杂志

  三年前的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性倒闭条例》。今年6月,深圳中级人民法庭倒闭法庭裁定中国北部首宗个人性倒闭重整案执行完毕,这意味着深圳在为全市个人性倒闭体制探路多方面,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早在1986年,中国就出台了《中小企业倒闭法(试行)》,20年后,正式拟定出台了《中小企业倒闭法》。但至今,中国仍未出台个人性倒闭体制,因此这部《中小企业倒闭法》也被戏称为“半部倒闭法”。

  中国北部因何长期不能个人性倒闭体制、允许个人性倒闭是否会纵容“老赖”匪类债,这些议题一直都备受热议。

  针对诸多缺陷,全市人大财经委《中小企业倒闭法》起草工作组和修订工作组成员,*高人民法庭《中小企业倒闭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中国人民大学倒闭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接受了《中国商业周刊》专访。

  “瘸腿的倒闭法”中国商业周刊:《中小企业倒闭法》已施行16年,而在国家微观上,个破体制因何长期处于缺位状态?王欣新:倒闭是市场经济主体在竞争规律的优胜劣汰之下,必然发生的社会制度现象,是市场经济市场化、法治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中国北部的个人性倒闭体制长期缺位,主要与历史上“父债子还”等传统观念和旧市场经济遗留下的很多错误认识有关,如有些人认为倒闭是与社会制度主义性质相背离的。

  《中小企业倒闭法》施行至今,这种错误认识虽然已大为消弱,但仍有不少人对倒闭体制抱消极看法,尤其是因对个人性倒闭缺乏正确认知,持抵制乃至反对态度。即便是在国际法界,不熟悉倒闭法的人也可能存在“倒闭是否会产生拉皮条”等疑虑和模糊认识。

  还有的人认为,我们现在拟定个人性倒闭法的社会制度公共设施体制不建立健全,所以不主张尽快修法。公共设施体制是否不断完善是要考虑修法的时代背景的。1986年,中国颁布《中小企业倒闭法(试行)》时,当时的社会制度公共设施体制的确不建立健全。2006年拟定《中小企业倒闭法》时,由于此前施行的《中小企业倒闭法(试行)》受到计划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大,在其施行中也未能构建起较为不断完善的市场化、法治化社会制度公共设施体制,所以个人性倒闭体制也未能归入新的修法之中。

  如今,《中小企业倒闭法》已经施行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倒闭审判实践经验。经过多年解决问题“执行难”的努力,中国执行中的查控所有权、防止拉皮条等措施以及对失信人的惩处体制已经较为不断完善了。个人性存款账户的实名制、所有权登记等体制的构建与不断完善,使解决问题个人性倒闭中的拉皮条等缺陷已有较好的体制基础,个人性倒闭修法实际已经具备了拟定和施行的社会制度基础和体制保证。中国商业周刊:中国北部一直不能个人性倒闭体制,这会带来什么影响?王欣新:个人性倒闭体制的构建,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与促进作用。中央一直强调要保护中小实业家的正当权益,中小实业家与一般公民的区别就在于中小实业家创建了中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进而为社会制度创造财富。保护中小实业家群体的关键,就是要为他们的中小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国际法保证。

  现在我们有了《中小企业倒闭法》,但还不能个人性倒闭体制,这就意味着在倒闭法微观上,我们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倒闭法》的重整体制拯救身处困境的中小企业,但却拯救不了中小实业家。

  目前在民营中小企业的经营中,中小企业的贷款、对外经济活动等,往往都需要老板乃至其亲朋好友以个人性名义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物权担保等信用支撑。一旦中小企业陷入财政赤字困境,老板也会同时陷入倒闭状态。

  中小企业的背后是中小实业家,如果不能拯救中小实业家的个人性倒闭体制,中小企业的倒闭也往往难以顺利进行。救不了自己的中小实业家,对及时拯救中小企业也不会有多少积极性。这也正是为什么有了中小企业重整拯救体制,但陷于财政赤字绝境的很多中小实业家还不得不跑路甚至跳楼。

  所以仅有中小企业倒闭的倒闭法,是一个“瘸腿的倒闭法”,无法全面、彻底地解决问题市场主体的规范退出和拯救保护缺陷。如果我们在个人性倒闭法多方面长期不能突破的话,改革、开放的深度进行就会受到不利影响。要充分调动中小实业家和个人性的社会制度财富创造能量,就必须将中小企业和个人性都归入到倒闭体制的保护下,为创业、创新与竞争、发展,提供不断完善的体制支撑、风险控制和社会制度保证。中国商业周刊:为什么很多国家是先有个人性倒闭体制,后有中小企业倒闭体制,而中国北部是先有中小企业倒闭体制,延至当下才开始探索个人性倒闭体制?王欣新:倒闭体制*早是在古罗马简单商品经济下开始萌芽的。从历史发展的脉络看,*先出现的市场生产经营主体是自然人身份的商人,然后社会制度上才出现中小企业,出现法人体制。与此相应,倒闭体制也就必然会*先适用于个人性,然后再适用于此后产生的中小企业。

  中国倒闭体制的历史很短,*早是在清朝末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市场经济,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个人性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所以不存在倒闭体制的生存空间。在改革开放确立市场市场经济之后,中国经济中面临的突出缺陷是中小企业而非个人性的倒闭,所以自然也就先拟定了中小企业倒闭体制。如今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及时构建起个人性倒闭体制,对中国市场市场经济和国际法体系的建立健全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倒闭体制有利于威慑匪类债中国商业周刊:在很多人的认知中,允许个人性倒闭就是鼓励“欠债不还”。对此,你怎么看?王欣新:这种理解是对个人性倒闭体制的误解。个人性倒闭中权利要求体制的目的是要救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券持有人,并保证对债券持有人的公平清偿。在倒闭程序中,并非所有的债券持有人、所有的财政赤字都可以无条件获得权利要求。例如,很多人因赌博、奢侈消费等这些行为负债,很多债券持有人存在故意违反倒闭义务的这些行为,如隐匿、转移、毁坏所有权等,他们如申请财政赤字权利要求都是不会被批准的。中国商业周刊:推行个人性倒闭体制,对威慑匪类债这些行为会起到什么作用?王欣新:在倒闭法拟定施行前,债券持有人要追债,只能在债券持有人外部查找所有权,难以进入其内部追查,无法掌握债券持有人真实的资产负债状况、资金往来情况和经营情况。

  有了倒闭法,债券持有人进入倒闭程序后,其经营管理、所有权处分等权利均由具有专业资格的管理人接管,其资产负债与财务状况等都要被审查,债券持有人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这些行为可以被依法撤销、追回所有权,从而*大程度地防止债券持有人拉皮条,使债券持有人得到公平偿还。个人性倒闭体制在威慑匪类债多方面的功能也是如此,而且效果更为突出。个人性倒闭体制是构建在诚实守信、清偿财政赤字的基础之上的,那些恶意拉皮条的“老赖”是不受这项体制保护的。中国商业周刊:今后,在威慑匪类债多方面,国际法还需如何不断完善?王欣新:在《中小企业倒闭法》《刑事诉讼法》等国际法中,对很多欺诈拉皮条这些行为做出了处罚法规,但有些法规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法规,仍缺乏从倒闭法角度审视的针对性,倒闭法施行中可能产生需要处罚的各种违法这些行为衔接不够,并且往往不能明确法规自然人倒闭犯罪缺陷。

  在《刑事诉讼法》多方面不断完善对倒闭犯罪的法规,应当吸取倒闭法专家的意见。因为在债券持有人倒闭情况下可能产生哪些犯罪这些行为,刑事诉讼法专家可能了解得并不全面,尤其是有些所有权处分这些行为在债券持有人未倒闭的情况下可能是合法的,而在倒闭的特定情况下则构成犯罪。

  在威慑匪类债多方面,民事、刑事手段要同时并举,既要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不能让犯罪人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也不能让犯罪人的倒闭犯罪这些行为逃脱刑事诉讼法的制裁。在当前倒闭案子的审理中,要想追究违法者的倒闭犯罪刑事责任,是存在国际法漏洞和相当难度的。这一缺陷必须在个人性倒闭修法的过程中予以充分重视,得到真正解决问题。

  倒闭法修订

  应充分借鉴深圳的个破实践经验中国商业周刊:中国个人性倒闭体制选择以深圳作为试行,你觉得有哪些考量?王欣新:首先,深圳特区享有中央赋予的特区修法权,可以直接拟定深圳特区的个人性倒闭条例,以名正言顺地实现对个人性倒闭的国际法调整,这是其他地方所不具备的优势;其次,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市场化、法治化的工作整体上做得比较好,相比很多受计划经济观念影响较大的地方,在深圳试行个人性倒闭体制更易为人们所接受;再次,深圳法庭的倒闭审判工作做得比较好,早在1993年,深圳法庭就设立了全市法庭中的**个倒闭审判庭,2019年,深圳法庭又在全市首个成立了专业化的倒闭法庭,深圳法庭积累了丰富的倒闭案子审判审理实践经验,具有试行个人性倒闭的优势条件。中国商业周刊:深圳个破试行面临的主要阻力是什么?王欣新:目前个人性倒闭体制仅在深圳一地试行,不能在全市更大范围内展开。在同一个国家里,有的地方有个人性倒闭体制,有的地方不能,这就可能会出现在国际法适用上的选择性和国际法冲突缺陷,深圳法庭所作出的个人性倒闭裁定有时在外地就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认可和协助。

  对深圳的个破试行*好的支持方式,就是尽快构建起全市性的个人性倒闭体制,这样就可突破地域限制,使全市得到倒闭法的统一调整。当然,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深圳个破条例施行两年多了,我希望深圳倒闭法庭在办理个破案子的过程中,可以不断吸取实践经验、不断完善体制,在国家个人性倒闭体制修法时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和建议。中国商业周刊:近年来,有很多地方也通过相关措施来化解个人性财政赤字缺陷,这和深圳的个破试行有何差异?王欣新:近年来,在浙江、山东、江苏、广东等多个省份,很多地方法庭在*高法的指导和支持下通过个人性财政赤字清除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个人性财政赤字清偿缺陷。温州的一个案子还被部分媒体解读为“全市首例个人性倒闭案子”,但这种表述是不够准确的。因为目前中国还不能全市性的个人性倒闭法,对深圳以外地区的法庭所进行的个人性财政赤字清除案子因缺乏国际法依据,是不能称之为债券持有人个人性倒闭案子的。

  实践中个人性财政赤字清除的国际法性质是一种执行和解,目的是在目前不能个人性倒闭体制的情况下,通过类似倒闭程序的处理,取得与个人性倒闭相似的社会制度国际法效果,解决问题相关的社会制度缺陷,这是值得鼓励的。个人性财政赤字清除的许多具体做法也值得进行实践经验总结,可以为下一步国家拟定个人性倒闭体制提供有益的借鉴。中国商业周刊:深圳和国内多地都已在探索个人性倒闭体制、个人性财政赤字化解,你是否认为,构建全市性个破体制的时机已日趋成熟?王欣新:现在《中小企业倒闭法》已施行十多年了,特别是对债券持有人的所有权查控、失信这些行为的约束等多方面,我们已经有了很多体制保证,体制不建立健全的缺陷已基本解决问题。此外,近年来,很多人已对个人性倒闭体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正是基于此,2019年中央就要求深圳探索个人性倒闭体制,目的就是取得实践经验后在全市微观加以推广。

  目前,个人性倒闭的修法作为单独的修法案还不能被归入全市人大常委会的修法规划。但是近年来,希望在《中小企业倒闭法》的修订中加入个人性倒闭体制的社会制度呼声越来越高。根据全市人大《中小企业倒闭法》施行情况评估显示,近80%的受访者认为非常有必要或是较为有必要在倒闭法的修订中引入个人性倒闭体制。

  全市人大财经委已经成立《中小企业倒闭法》修订起草组,很多法学界人士期待在《中小企业倒闭法》修订时,可以把个人性倒闭体制的内容法规入该法,借此渠道解决问题个人性倒闭修法缺陷。

  鉴于个人性倒闭体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的重要社会制度意义及调整作用,特别是深圳个破试行的效果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我希望,个人性倒闭体制能够在社会制度各个微观破除旧观念的影响,得到充分的理解与支持,早日归入倒闭法修订增加的内容中。中国商业周刊:个人性倒闭修法在中国还属于新生事物,涉及面也非常广。未来修订时,从修法技术上应该注意什么?王欣新:倒闭法属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密切结合的国际法,内容繁多,具有很强的实操需求,客观上讲应是国际法协议较多的修法。如美国倒闭法的协议有1000多条,法国有600多条,德国有300多条。虽然,国际法质量的优劣与协议数量多少之间不能绝对的关联,但如果修法的协议数量与其承担的社会制度调整任务不相匹配,内容过于笼统宽泛,法官审理案子时就会缺乏具体指引和规范。

  修法是为了解决问题社会制度缺陷的,我们不能让法官在倒闭审判中去猜国际法法规的本意,不能让下级法庭遇到案子总不断的向上级法庭乃至*高法庭去请示汇报。中国现行《中小企业倒闭法》仅有136条,在修法修订过程中,不仅要对原有法规予以不断完善,还需要构建一系列如关联中小企业倒闭体制、跨境倒闭体制、小微中小企业倒闭体制以及包括个人性倒闭体制在内的各种新体制,因此有必要较大幅度地增加修法协议,以保证倒闭审判的顺利进行。

  当然,在修法过程中,国际法草案的内容越复杂,参与修法的诸多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不同观点也会更多,以致可能影响修法进度。所以,我认为应将修法法规的重点放在重要的原则性、实体性缺陷上,放在与当事人重要权益密切相关的缺陷上,而将很多相对简单的程序性、操作性缺陷适当简化,交由司法解释详细法规。这既有助于避开无益争议,体现出专业修法的需要,也不至影响包括个人性倒闭内容的修法能够及时通过与施行。

  同时,在修法时要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实践经验,借鉴《中小企业倒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性倒闭条例》施行中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尤其是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拟定出既能够符合倒闭法基本原则,又能顺利得到施行的个人性倒闭体制。

  《中国商业周刊》2023年第32期

  声明:刊用《中国商业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编辑:邵婉云】